蓝敏:无发票不准扣除,没有法律依据
蓝敏:无发票不准扣除,没有依据
前几天发了一文章《美国禁穆判决与国内一个税务判例》,本意是讲法院该如何处理税企的行政诉讼。结果,不少读者,包括税务系统的和纳税人系统的读者,根据其中争议的所得税扣除问题,问:有什么规定支持“税前扣除必须要发票”?
蓝老师的回复是:没有法律依据。
自从2008年,老税法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失效后,“没有发票不能扣除”,就没有政策依据了。所以,海南省那个案子,税务只能找老税法体系下的文件来寻求支持。
但是,现实中,也有一些似是而非的文件,看起来仿佛支持“没有发票不能扣除”。
最有名的,就是34号公告: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注意后面那个“应”字,不少人认为,这个文件,汇算时必须提供发票,因为文件中的“应”都要理解为“必须”。
实际上,这只是规范了“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并没有规范能不能扣除的问题。只是说,汇算期如果没有提供发票,说明就属于“没按规定提供发票”。但并没有说,“没按规定提供发票”有什么不利后果。
如果后面加一句:“否则,对应支出不能扣除。”那当然就,呵呵了。但税务总局并没有加这一句。规范性文件一字一句一标点一空格都是有讲究的,没有加,就是没有加。谁也不能私自加。
再看另两个似是而非像支持“没有发票不能扣除”的国税发文件,2008年的国税发80号和88号文,以及2009年的114号文。
80号文: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80号文:
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114号文: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其实,这三个文件,规定的都是对待不符合规定发票的态度,即这些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用途受到限制。但并没有讲支出能不能扣除。实际上与我们今天的话题相关度几乎为零。
从这三个文件还可以看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还不如没有发票。没有发票,这三个文件连着力点都没有。
提示一点,如果一张发票被你高度怀疑为假票,或者明显开具上有错误,正确态度是:将就都不行,直接不要。
当然,似是而非的文件还有不少,都没有明确支持:如果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就不能税前扣除。
哪怕是最苛刻的房地产开发行业,其计税成本如果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也只是规定“在取得时再按规定扣除”,没有说不准扣除。
最后补充一点:各地方税务机关,没有权限规定扣除必须要发票的文件。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20条,只授权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两个单位可以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所以,在正式稽查处理过程中,当发现纳税人没有发票时,欲不准其企业所得税扣除,如何引用法律依据, 的确,还真是一件头痛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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